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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金华市毓薇饰品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984444-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0703民初81号
    案号 (2020)浙0703执16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金东法院
    执行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3
    发布日期 2020-09-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金华市毓薇饰品制造有限公司、傅鸿辉、张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金华长弓清洁用品有限公司代偿的款项人民币2543354元及利息损失(以2543354元为基数自代偿次日2020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由被告金华市毓薇饰品制造有限公司、傅鸿辉、张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华长弓清洁用品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64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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