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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金华市毓薇饰品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98444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浙0702民初10973号
    案号 (2020)浙0702执19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30
    发布日期 2020-09-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与被告金华市双可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11月20日签订的两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前解除。 二、被告金华市双可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借款本金9 800 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共计213 974.55元(暂算至2018 年8月6日,此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 三、被告金华市双可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 21 200元。 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对被告张斌名下坐落于金华市李渔东路1833号东华家园2幢1-1502室的房产在最高本金余额1 900 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对被告叶蒿名下坐落于金华市八一南街保集半岛B1-17幢1-301室的房产在最高本金余额1 520 1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对被告柳丽珍名下坐落于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梦溪苑住宅小区6-1-302室的房产在最高本金余额622 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被告叶蒿、柳丽珍对上述第二、三项判决内容在最高本金余额98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被告金华市毓薇饰品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项判决内容在最高本金余额385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九、被告金华市杰鼎彩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项判决内容在最高本金余额35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被告张斌、金桂花、叶蒿、柳丽珍、金华市毓薇饰品制造有限公司、金华市杰鼎彩印有限公司代偿上述款项后,有权向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2011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金华市双可日用品有限公司、张斌、金桂花、叶蒿、柳丽珍、金华市毓薇饰品制造有限公司、金华市杰鼎彩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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