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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丰县腾飞塑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102374****656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10民初76号
    案号 (2020)赣10执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06
    发布日期 2020-12-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省瑞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支行借款本金20969998元及利息(该利息计算至2020年2月20日为 202976.92元;自2020年2月21日起逾期利息从每笔借款逾期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即年利率7.83%计付到款项付清之日起。);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支行对被告江西省瑞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提供的0151100013-2015年南丰(抵)字000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并办理抵押登记的即以下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1、南丰县房权证琴城镇字第201500345号,2、南丰县房权证琴城镇字第201500346号,3、南丰县房权证琴城镇字第201500347号,4、南丰县房权证琴城镇字第201500348号,5、南丰县房权证琴城镇字第201500349号;土地使用权证号,1、丰国用(2014)第15002号。】享有抵押权,并有权以上述抵押物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徐刚、南丰县腾飞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徐国辉对本判决第一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省瑞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江西省瑞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支行借款本金450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计算至2020年2月20日为 40545.92元;自2020年2月21日起逾期利息从每笔借款逾期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即年利率7.83%计付到款项付清之日起。); 五、被告徐刚、南丰县腾飞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徐国辉对本判决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省瑞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江西省瑞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支行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计算至2020年2月20日为 39051.51元;自2020年2月21日起逾期利息从每笔借款逾期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即年利率8.4825%计付到款项付清之日起。); 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支行对被告江西省瑞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提供的0151100013-2018年南丰(抵)字000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并办理抵押登记的即以下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1、南丰县房权证琴城镇字第201502011号,2、南丰县房权证琴城镇字第201502012号。】享有抵押权,并有权以上述抵押物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六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八、被告徐刚、南丰县腾飞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七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省瑞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56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95563元由被告江西省瑞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徐刚、南丰县腾飞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徐国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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