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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丰县腾飞塑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102374****656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1023民再1号
    案号 (2020)赣1023执7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03
    发布日期 2021-12-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9)赣1023民初124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 二、维持本院(2019)赣1023民初124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 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支行就上述第二项确定的南丰县腾飞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在最高限额1200万元的范围内对南丰县腾飞塑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权属证书号为丰国用(2006)第130012号,丰国用(2006)第130021号,南丰县房权证丰房字第0030698、0030697、0030696、0030695、0030694、0030693、0030692、0030691、0034144、0034143号,南丰县房权证琴城镇字第201000324、201000325、201000236、201000327、201000323、201000329、201000328、201000330号]优先受偿; 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支行就上述第二项确定的南丰县腾飞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在最高限额240万元的范围内对徐刚、万建美、徐志敏提供的抵押财产[权属证书号为南丰县房权证琴城镇字第201203091号,南丰县房权证丰房字第0029704号、丰国用(2007)第140103号,丰国用(2012)第140727号]优先受偿; 五、徐国辉、徐刚、徐友光和徐丽丽对上述第二项确定的南丰县腾飞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南丰县腾飞塑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丰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33912元,由南丰县腾飞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南丰县腾云果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瑞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徐国辉、徐刚、徐友光、徐丽丽负担,万建美、徐志敏对其中10169元诉讼费与南丰县腾飞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南丰县腾云果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瑞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徐国辉、徐刚、徐友光、徐丽丽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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