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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丰县腾飞塑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102374****656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1023民初187号
    案号 (2020)赣1023执5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3
    发布日期 2020-11-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南丰县腾飞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徐玲玲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长英借款本金4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8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10611元,减半收取计5305.5元,由被告南丰县腾飞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徐玲玲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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