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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47351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102民初5502号
    案号 (2017)辽0102执8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06
    发布日期 2017-05-09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并案被告)沈阳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并案原告)黄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7851.25元; 二、原告(并案被告)沈阳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并案原告)黄丹未休年休假工资9575.38元; 三、原告(并案被告)沈阳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并案原告)黄丹支付2015年11月1日至2015年11月11日期间的工资965.15元; 四、原告(并案被告)沈阳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并案原告)黄丹2015年11月12日至2015年11月24日期间病假工资430.34元; 五、原告(并案被告)沈阳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被告(并案原告)黄丹生育生活津贴24034元; 六、原告(并案被告)沈阳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被告(并案原告)黄丹产前检查一次性补贴500元; 七、原告(并案被告)沈阳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为被告(并案原告)黄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八、驳回原告(并案被告)、被告(并案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原告(并案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共计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并案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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