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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一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609400-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112民初1492号
    案号 (2021)川0112执34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23
    发布日期 2021-11-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一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省劲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的物业服务费176873.12元、2016年4月至2017年11月的垃圾处理费10000元、2018年12月的电费1593.6元,并且支付逾期交费的违约金(176873.12元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从2018年1月1日起算,11593.6元垃圾处理费和电费的违约金从2019年8月1日起算,2020年8月20日以前均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均按年利率15.4%计算违约金);二、驳回原告四川省劲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56.5元,由被告四川一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支付义务时将此款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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