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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一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609400-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0107民初4447号
    案号 (2018)川0107执19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28
    发布日期 2018-03-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天勤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90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238938.7元、逾期利息85050元、复息4638.44元(2015年4月2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以9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2日起按合同约定逾期利息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015年4月2日之后的复息以尚欠借款利息238938.7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息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天勤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其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10000元; 三、被告四川一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被告四川天勤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2393元,由被告四川天勤贸易有限公司、四川一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260元和因后续送达本裁判文书产生的公告费由被告四川天勤贸易有限公司、四川一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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