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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一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609400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0107民初4023号
    案号 (2018)川0107执9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22
    发布日期 2018-01-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杨晓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航空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其中利息为19331.93元;截至2017年4月11日的罚息为381150元,之后的罚息以本金1000000元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8.9%从2017年4月12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截止2017年4月11日尚欠复息为7503.91元,之后复息以19331.93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8.9%从2017年4月12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2、被告杨晓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航空路支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 3、被告四川一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被告杨晓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航空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72元,由被告杨晓波、四川一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公告费260元和后续因送达本裁判文书发生的公告费均由被告杨晓波、四川一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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