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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开市监检处〔2019〕63号
    违法行为类型 非法经营广告
    行政处罚内容 鉴于当事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从轻从重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牌;2.罚款人民币600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4-18
    决定机关 开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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