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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洛阳市天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30076****709K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洛仲字第177号
    案号 (2020)豫03执4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洛阳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19
    发布日期 2020-1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申请人李安安、史选增、杨克锋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申请人支付股权回购款9800000元,用于受让申请人持有的被申请人洛阳市天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8%的股权; 二、被申请人李安安、史选增、杨克锋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承担申请人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60000元、保全费5000元; 三、被申请人洛阳市天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李安安、史选增、杨克锋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李安安、史选增、杨克锋所质押的洛阳市天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62.76%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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