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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洛阳市天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30076****709K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洛仲字第178号
    案号 (2020)豫03执4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洛阳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11
    发布日期 2021-04-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申请人李安安、史选增、杨克锋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申请人洛阳红土创新资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14700000元,用于受让申请人洛阳红土创新资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持有的被申请人洛阳巿天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12.01%的股权; (二)被申请人李安安、史选增、杨克锋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承担申请人洛阳红土创新资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60000元、保全费5000元; (三)被申请人洛阳巿天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李安安、史选增、杨克锋的上述两项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申请人洛阳红土创新资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李安安、史选增、杨克锋所质押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对申请人洛阳红土创新资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仲裁费108602元,由申请人洛阳红土创新资本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承担10860元,被申请人李安安、史选增、杨克锋、洛阳巿天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担97742元。该仲裁费申请人洛阳红土创新资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被申请人李安安、史选增、杨克锋、洛阳巿天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将其应承担部分仲裁费用一并支付给申请人洛阳红土创新资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安安、史选增、杨克锋、洛阳巿天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如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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