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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德至贤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33849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浙0523民初5386号
    案号 (2019)浙0523执11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州安吉法院
    执行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06
    发布日期 2019-07-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福建德至贤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纳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737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9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494元,合计诉讼费984元,由被告福建德至贤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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