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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锐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华业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20241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台三商初字第00575号
    案号 (2016)浙1022执3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台州三门法院
    执行法院 台州市三门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25
    发布日期 2016-08-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严梅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三门县悦达汽车租赁中介服务部车辆租金4600元,并偿还由原告三门县悦达汽车租赁中介服务部代为垫付的罚款700元。 如果被告严梅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严梅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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