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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锐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伟淡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20241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台路商初字第01948号
    案号 (2015)台路执字第005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台州路桥法院
    执行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2-10
    发布日期 2016-02-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浙江大象胶带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53万元及截止到2014年10月22日止的利息403937.17元,之后的利息自2014年10月23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被告浙江锐天科技有限公司、麻天鸿、赖其杰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6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45290元,由被告浙江大象胶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浙江锐天科技有限公司、麻天鸿、赖其杰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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