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锐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吴伟淡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20241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台三商初字第00614号 |
案号 | (2013)台三执民字第180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州三门法院 |
执行法院 |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3-12-09 |
发布日期 | 2017-04-12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浙江野健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支付按合同约定的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利息自2013年3月21日起算至2013年6月4日止;逾期利息自2013年6月5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复利自2013年3月21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二、被告铭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锐天科技有限公司、王素芳、朱云武、吴敏妍、吴伟淡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铭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锐天科技有限公司、王素芳、朱云武、吴敏妍、吴伟淡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野健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进行追偿。^~^若被告浙江野健休闲用品有限公司、铭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锐天科技有限公司、王素芳、朱云武、吴敏妍、吴伟淡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3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52300元,由被告浙江野健休闲用品有限公司、铭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锐天科技有限公司、王素芳、朱云武、吴敏妍、吴伟淡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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