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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来凤县宏兴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蹇新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54885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鄂来凤民初字第00472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4)鄂来凤执字第005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0-16
    发布日期 2015-03-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来凤县宏兴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退还原告邓开顺购房款320万元,支付从2012年3月31日起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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