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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高(消)行罚决字〔2021〕00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东莞丰智谷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二○二一年三月十九日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高埗大队给予东莞丰智谷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员工宿舍设置的仓库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捌佰元整的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之规定,现决定给予东莞丰智谷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员工宿舍设置的仓库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捌佰元整的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19
    决定机关 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高埗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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