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海门市昊阳纺织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姚勇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323129-X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602民初5416号 |
| 案号 | (2018)苏0602执2462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7-25 |
| 发布日期 | 2018-09-29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姚勇、余婷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借款本金430万元。 二、被告姚勇、余婷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案涉借款的罚息(自2017年2月5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述本金4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算,扣除被告已支付的罚息42579.31元)。 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有权就案涉债权以被告姚勇、余婷婷提供的金额为49.44万元的质押存款本息优先受偿。 四、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有权就案涉债权以本案所涉抵押物,即海门市昊阳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苏FR8961奥迪A8轿车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抵押登记的优先顺位优先受偿。 五、被告海门市昊阳纺织有限公司、南通叠石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余平、邱雪芳对被告姚勇、余婷婷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海门市昊阳纺织有限公司、南通叠石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余平、邱雪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据本判决向被告姚勇、余婷婷追偿。 六、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8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681元,由被告姚勇、余婷婷、海门市昊阳纺织有限公司、南通叠石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余平、邱雪芳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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