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海门市昊阳纺织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323129-X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602民初2977号 |
| 案号 | (2018)苏0602执23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1-15 |
| 发布日期 | 2019-02-11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海门市荣城绣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0元及支付该款项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自2016年3月21日起按案涉合同及借款凭证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但应从中扣除被告海门市荣城绣品有限公司已支付的人民币1520.9元)。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有权就上述债权以抵押物坐落于海门市海门街道名人苑306幢1003室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的优先顺位和债权限额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海门市昊阳纺织有限公司、沈锡荣、王红娟对被告海门市荣城绣品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海门市昊阳纺织有限公司、沈锡荣、王红娟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海门市荣城绣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人民币44490元,由被告海门市荣城绣品有限公司、海门市昊阳纺织有限公司、沈锡荣、王红娟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800元(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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