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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桐应急罚[2022]第2000040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2年2月22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浙江经纬电机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4瓶乙炔气瓶存放在生产车间员工休息区域,均未存放在专用仓库。依据《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乙炔属于第1类易燃气体。浙江经纬电机有限公司上述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浙江经纬电机有限公司在车间储存的乙炔属于危险化学品,决定对浙江经纬电机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17
    决定机关 桐乡市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赵辉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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