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铜陵兴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70075****41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711民初863号 |
案号 | (2020)皖0711执57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巢湖市兰天大诚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兴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7月19日签订的《断桥铝合金5门窗供货/安装合同》;二、被告铜陵兴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巢湖市兰天大诚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工程款687835.64元及利息(从2014年10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被告铜陵兴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巢湖市兰天大诚门窗幕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8941元。四、被告铜陵兴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巢湖市兰天大诚门窗幕墙有限公司鉴定费25000元及财产保全担保费18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60元,减半收取81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3130元,由被告铜陵兴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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