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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樟树市永兴陶瓷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98274****25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982民初2039号
    案号 (2020)赣0982执3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18
    发布日期 2020-05-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樟树市永兴陶瓷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借款本金4630000元及截止2019年4月21日的利息145909.48元,合计人民币4775909.48元,并自2019年4月22日起以463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利息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 二、被告皮永艳、孙春平对本判决第一项所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樟树市永兴陶瓷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0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50007元,由樟树市永兴陶瓷制品有限公司、皮永艳、孙春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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