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樟树市永兴陶瓷制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98274****25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晋0105民初3385号 |
案号 | (2019)晋0105执430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1-04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春平、被告皮永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范巧英借款本金450万元及利息1312667元,共计5812667元。 二、被告孙春平、被告皮永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范巧英以未还本金4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16年7月8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樟树市永兴陶瓷制品有限公司、被告江西绿环牧业有限公司、被告王柳根、被告刘小红、被告王春新、被告刘红、被告王冬新、被告黄小珍、被告张文利、被告聂艳丽、被告唐静、被告张胜对上述第(一)、(二)项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范巧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8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孙春平、被告皮永艳、被告樟树市永兴陶瓷制品有限公司、被告江西绿环牧业有限公司、被告王柳根、被告刘小红、被告王春新、被告刘红、被告王冬新、被告黄小珍、被告张文利、被告聂艳丽、被告唐静、被告张胜共同负担。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