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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樟树市永兴陶瓷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98274****25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982民初1119号
    案号 (2019)赣0982执恢2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07
    发布日期 2019-11-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樟树市永兴陶瓷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肖清萍借款300,000元、利息78,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5月4日,自2018年5月5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7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470元,合计9440元,由被告樟树市永兴陶瓷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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