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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灵璧县灵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32369****99XK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324民初4044号
    案号 (2021)苏0324执38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7
    发布日期 2021-11-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欧瑞源72362.4元(此款汇入原告个人账号,户名:欧瑞源,账号:623052045005561477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睢宁县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时卫东赔偿原告欧瑞源20408元(此款汇入原告个人账号,户名:欧瑞源,账号:623052045005561477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睢宁县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灵璧县灵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时卫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欧瑞源81108.4元(此款汇入原告个人账号,户名:欧瑞源,10账号:623052045005561477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睢宁县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欧瑞源对被告宋照珠、枣庄市东方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欧瑞源的其他诉讼请求。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0元,由被告时卫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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