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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兰(消)行罚决字〔2020〕0083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现查明,位于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新桥山背158号的浙江伊宝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浙江伊宝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兰溪市信用联社(全称:兰溪市财政局非税资金财政专户,帐号:201000028360299007777)。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兰溪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12月29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29
    决定机关 金华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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