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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税一稽罚[2019]107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鑫耀钢业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16年5月份取得南京核定奇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代表3200154130,发票号码为№31812287、№31812288、№31812289)合计金额266898.97元,税额45372.83元,税价合计312271.80元,已于当月申报抵扣。上述发票已经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证实为虚开。经查,你(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已脱离税务监管,在注册登记地(经营场所)已无生产经营,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经通知,均不到案;会计系兼职带职,未参与公司生产经营,未能提供确切的生产经营资料,经公告通知,未能到我局接受检查或提供规定的资料,已构成走逃(失联)。经对你(单位)银行账户进行比对,确认你(单位)涉案期间无对应的货款支付,无对应的现金提现纪录,且其资金流向不符合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常理,我局按优势证据,确认你(单位)与上述发票对应的大额交易未付款,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照片;2、税务事项通知书及公告送达情况;3、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清单及抵扣申报表和进项转出申报表;4、银行账户流水;5、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附件;6、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处罚决定: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罚款5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27
    决定机关 温州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