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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开市监罚字〔2019〕12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行政处罚内容 鉴于当事人认识错误较深刻,且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取证,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黑胡椒汁,1瓶,48元/瓶);2、处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23
    决定机关 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