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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鹤壁虎亨江混凝土管道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向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08904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鹤民终字第961号
    案号 (2016)豫0603执1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02
    发布日期 2016-12-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 二、鹤壁虎亨江混凝土管道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鹤壁市山城区中原路顺达机械加工厂钢板加工费49880元。 三、鹤壁虎亨江混凝土管道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鹤壁市山城区中原路顺达机械加工厂钢板加工费逾期给付利息损失(按照本金49880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8月12日起,计算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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