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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鹤壁虎亨江混凝土管道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向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08904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安中民一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安法执字第001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5-08
    发布日期 2016-09-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鹤壁虎亨江混凝土管道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保军偿还借款662.41万元及利息;二、被告鹤壁腾龙管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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