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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鹤壁虎亨江混凝土管道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向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08904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安中民一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安法执字第000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5-04
    发布日期 2016-09-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鹤壁虎亨江混凝土管道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杜振强、牛琳借款本金1826万元及利息(2013年5月1日之前的利息为438.24万元,从2013年5月1人起至本判决限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以上述1826万元借款本金为基础按照月息2分标准计算);二、被告鹤壁腾龙管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杜振强、牛琳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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