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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鹤壁虎亨江混凝土管道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向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08904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鹤民金初字第5号
    案号 (2015)鹤中法执字第000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1-06
    发布日期 2015-10-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鹤壁市憩仙居殡葬礼仪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鹤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64万元,利息7871523.44元(利息计算截止至2014年1月20日),2014年1月20日之后的逾期利息、复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及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执行; 二、鹤壁市憩仙居殡葬礼仪服务有限公司未能完全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鹤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憩仙居公司未能完全履行债务的范围内,对鹤壁虎亨江混凝土管道制品有限公司用以抵押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40.62元,申请费5000元,共计25640.62元,由鹤壁市憩仙居殡葬礼仪服务有限公司、鹤壁虎亨江混凝土管道制品有限公司负担。鹤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先行垫付,判决生效后作为执行内容由鹤壁市憩仙居殡葬礼仪服务有限公司、鹤壁虎亨江混凝土管道制品有限公司给付鹤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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