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武安市永诚铸业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48175****42X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民初119号 |
案号 | (2021)冀0402执84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25 |
发布日期 | 2021-09-1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武安市永诚铸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冀中能源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预付货款8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8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武安市永诚铸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冀中能源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价差款41932000元并支付利息(以41932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1.52%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武安市永诚铸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冀中能源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律师费用337900元; 四、武安市永诚铸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永诚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抵押财产价值范围内对上述一、二、三项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五、任起旺对上述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冀中能源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316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武安市永诚铸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永诚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任起旺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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