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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冀市监衡处〔2020〕1311212000006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六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0.2000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13
    决定机关 衡水市枣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代长琴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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