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东鼎混凝土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苏春曼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760694-0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104民初4197号 |
| 案号 | (2018)苏0104执2585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6-14 |
| 发布日期 | 2018-10-29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正康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淑菊借款本金2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支付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江苏东鼎混凝土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正康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50元,由被告江苏正康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东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江苏正康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东鼎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已由原告许淑菊预交,被告江苏正康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东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将此款给付原告许淑菊。原告许淑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剩余的250元由本院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 (此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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