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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辽丹工商处字〔2016〕1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3)项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一、罚款:1万元; 二、没收侵权酒类共计6瓶; 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5-11
    决定机关 丹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衣奎文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