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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焦作盛泓龙唛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詹春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886378-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825民终1573号
    案号 (2016)豫0825执16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18
    发布日期 2016-12-01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詹春生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牛爱国借款160000元及2015年11月30日之前的利息453600元,合计613600元。 二、被告詹春生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60000元的利息(利率按月息2分计算,从2015年12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9936元,由被告詹春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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