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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嵊质罚字[2018]1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博诚电器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吸油烟机案
    行政处罚内容 经我局调查,查明以下事实:2017年10月,你单位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规格型号为CXW-238-Q52的吸油烟机8台,销售单价为480元/台,涉案货值金额3840元。抽样批次产品除3台样品外,其余5台已全部销售且无法追回。你单位未能提供相关的利润科目核算凭证,税后利润未能查明,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我局认为:你单位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吸油烟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鉴于涉案产品除抽样检验的3台外已全部销售且无法追回,根据查实的情况,符合《七省一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第七条第(三)项第2目规定的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吸油烟机;2、没收违法生产的吸油烟机3台;3、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仟柒佰元整(¥7700)。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1-25
    决定机关 市质监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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