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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鸿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89450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0191民初7169号
    案号 (2017)川0191执65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22
    发布日期 2018-12-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四川鸿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连正满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分两段计算:第一段,即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2015年12月27日的利息共计236.5元;第二段,即自2015年12月28日起以借款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实际偿还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成都高新创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连正满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05元,保全费用5000元,以上共计34805元,由被告四川鸿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创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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