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云)应急罚〔2021〕1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 |
行政处罚内容 | 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6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27 |
决定机关 | 云浮市应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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