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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云)应急罚〔2021〕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
    行政处罚内容 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6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27
    决定机关 云浮市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