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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00078****231Y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111民初5651号
    案号 (2021)粤0111执82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7
    发布日期 2021-07-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原告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被告朱健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8月11日工资11593.17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原告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被告朱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2468.95元;三、驳回原告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的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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