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奥托玛大跨度自动建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2792592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4)粤高法民一终字第238号 |
案号 | (2019)粤03执恢27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4-25 |
发布日期 | 2019-07-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八条、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深中法民五初字第87号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深中法民五初字第87号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被上诉人深圳市裕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奥托玛大跨度自动建造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共同返还上诉人兖矿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资款人民币1500万元,并赔偿该款的银行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兖矿公司支付各期款项之日起分别计算到起诉之日止)。 一审案伴受理费人民币130122.62元,由被上诉人深圳市裕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奥托玛大跨度自动建造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7110.62元,上诉人兖矿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1301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122.62元,由被上诉人深圳市裕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奥托玛大跨度自动建造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兖矿公司向二审法院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作退回,由裕亨公司、奥托玛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迳付兖矿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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