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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辉亚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0000510-8
    执行依据文号 2003年东民初字第01066号
    案号 (2019)京0101执恢4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08
    发布日期 2020-10-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中安天平图书中心偿还原告张建梅借款三十万元,被告中国天平实业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二、被告北京中安天平图书中心支付原告张建梅借款利息:十万元借款利息,自二〇〇〇年四月五日至二〇〇一年四月五日止,按借款数额的百分之十六计算。二十万元借款利息,自二〇〇〇年八月一日至二〇〇一年二月一日止,按借款数额的千分之十三点三计算;逾期支付利息:自二〇〇一年四月六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十万元借款利息,自二〇〇一年二月二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上逾期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给付,被告中国天平实业总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八千四百五十元,由被告北京中安天平图书中心负担(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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