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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仪征市华泰气体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殷宝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22512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皖民二初字第00030号
    案号 (2015)滁执字第000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1-06
    发布日期 2016-03-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各方共同确认:天长市信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拖欠安徽华文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本金51385665.60元,利息2408244.94元,代理费267638.52元,额外代理费1505153.09元(其中利息按月利率0.8%、额外代理费每月按欠款剩余本金的0.5%,暂计至2014年9月4日,实际应计算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为止),税费194823.01元,共计55761525.16元。天长市信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诺按照以下计划分期偿还安徽华文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 1、于2014年11月10日之前偿还700万元人民币,优先冲抵案件受理费、代理费、税费,其次冲抵计算至付款之日为止的利息和额外代理费,最后冲抵欠款本金; 2、于2015年1月31日之前偿还1300万元人民币,优先冲抵以剩余本金为基数计算至付款之日为止的利息和额外代理费,其次冲抵欠款本金; 3、于2015年6月30日之前偿还剩余全部欠款本金、利息和额外代理费。 二、天长市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仪征市华泰气体制造有限公司、天长市驰宇尚都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安徽驰宇仪表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华仁军作为保证人,对天长市信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安徽华文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天长市信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各保证人未能按第一条明确的时点足额支付任何一期债务的,则天长市信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各保证人应承担剩余欠款金额10%的违约金,且安徽华文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立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有剩余债权。 四、安徽华文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天长市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仪征市华泰气体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房产(他项权证书号分别为:天他2013004696号、天他2013005355号、仪房他证真字第2013002592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获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320607元,减半收取后为160303.5元,安徽华文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该费用由天长市信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长市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仪征市华泰气体制造有限公司、天长市驰宇尚都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安徽驰宇仪表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华仁军承担,并于2014年11月10日之前支付给安徽华文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 六、本协议经各方盖章或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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