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广濑拓展电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21476****923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14民初5911号 |
案号 | (2020)苏0214执183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无锡广濑拓展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100万元及期内利息2779.17元,并支付逾期本金100万元的罚息、期内利息2779.17元的复利(上述罚息及复利均按照各自的基数,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基础利率报价平均利率加69.25基点再上浮50%,每满一个浮动周期(6个月)后重新定价一次,下一个浮动周期的罚息或复利利率依据重新定价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基础利率报价平均利率加69.25基点再上浮50%计算)。二、无锡广濑拓展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因国内商业发票贴现业务产生的欠款本金1577817.07元,并支付逾期本金的罚息(以1577817.07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基础利率报价平均利率上浮40%,每满一个浮动周期(6个月)后重新定价一次,下一个浮动周期的罚息利率依据重新定价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基础利率报价平均利率上浮40%计算)。三、无锡广濑拓展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律师费损失128410元。9四、东莞广濑拓展电子有限公司就无锡广濑拓展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及应当负担的本案诉讼费用,在8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东莞广濑拓展电子有限公司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无锡广濑拓展电子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72元,减半收取计142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236元(此款已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预交),由无锡广濑拓展电子有限公司负担(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19236元由无锡广濑拓展电子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无锡广濑拓展电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10(此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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