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舒城鑫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52339****81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803民初2327号、(2019)粤18民终3370号 |
案号 | (2020)粤1803执20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驳回原告舒城鑫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舒城鑫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从厚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12月5日解除,工伤保险关系终结。 三、原告舒城鑫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李从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0485元、伤残津贴4306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742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62205元、后续治疗费10180.49元、医疗费220元、住院伙食费1701元、交通费480元和劳动能力鉴定费222元,合计663563.4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舒城鑫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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