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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凯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68460****738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684民初5138号
    案号 (2022)冀0684执5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25
    发布日期 2022-02-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新凯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安乐借款本金388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38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5%自2021年1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920元,由被告新凯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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