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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凯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68460****738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684民初4958号
    案号 (2020)冀0684执14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24
    发布日期 2020-11-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振堂、张秀英、新凯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张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杨涛借款本息6023321元及后续利息(以400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1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杨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22元,由原告杨涛承担840元,被告张振堂、张秀英、新凯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张帆承担269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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