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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大缔恺撒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林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42803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沪0117民初02654号
    案号 (2017)沪0117执25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06
    发布日期 2017-08-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大缔恺撒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季祥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华翰借款本金9,000,000元;二、被告上海大缔恺撒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季祥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华翰借款利息(以9,00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8月24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按月息2%计算)。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1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86,660元,由被告上海大缔恺撒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季祥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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